帮朋友租车 却给自己惹来麻烦——佛山租车网提示切勿转租车辆

10月30日,交管四大队接李庄派出所转警:在新宜长路安石村处,发现一尸体,怀疑与交通事故有关。民警经过侦查,判定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逃逸车辆是一辆白色马自达轿车,为租赁车,肇事司机李某,绰号“三毛”,已投案自首,李某对肇事逃逸的经过供认不讳。然而,在这起看似普通的肇事逃逸案背后却隐藏了一起因帮朋友租车而发生的纠纷。

肇事逃逸车辆是经多次转租的车

11月26日,民警向记者讲述了办案经过: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尸体位于新宜长路路边2米坎下竹林中,路面有少量车辆散落物遗留。经法医对尸体检验结合现场情况,判定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民警随即对事故现场进行细致查勘,确定肇事逃逸车辆为一辆白色马自达轿车。

通过调取沿线监控录像、对案发周边乡镇宋家,李庄进行走访摸排,10月31日中午,在李庄镇一拆迁工地上发现一辆用布遮挡的白色马自达轿车,经查,正是“10.30”重大逃逸事故涉案车辆。由车辆进一步深入追查,该车车主为一租赁公司,经多次转租,实际租赁人为丁某。丁某交待该车由“三毛”驾驶,同车的还有“飘眼”、“小宇”,只知绰号和联系电话,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一无所知。民警经10天的走访调查,在李庄上坝村将绰号“飘眼”,真名谢某的当事人找到。迫于压力,真名为李某的“三毛”于11月15日中午到交管四大队投案自首。经讯问,其对肇事逃逸的经过供认不讳。

租赁公司要求付车辆维修费 租赁人称车子发生事故前已归还

11月1日上午,翠屏区上江北贵丰汽车租赁公司一位负责人王刚接到交管四大队电话,让其带上公司内一辆马自达轿车及租赁人的相关资料去一趟。挂掉电话,他怀疑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便安排人员通过GPS定位,在城区一停车场找到该马自达轿车,发现车子的挡风玻璃碎了很大一块,车子头部也损坏严重。随后,他了解到,10月30日,这辆车撞死了人,肇事司机逃逸。当时,王刚的第一反应是找到租车时签合同的严应春。

从交管四大队出来后,王刚按严应春留下的相关信息,赶往翠屏区南广镇,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严应春。王刚对严应春说,他租的车出事了,让其到交管四大队投案自首。据王刚了解,交通肇事逃逸的,车子维修费保险公司不会赔偿,于是他要求严应春支付。严应春觉得莫名其妙,心想自己租的车29日就还了,怎么会发生交通事故。

据严应春说,10月28日晚上7点多,他接到好友丁某电话称要陪朋友去江安耍,但朋友的驾驶证是外地的不能在宜宾租车,让严应春帮忙租一辆车,严应春二话没说就同意了,两人约好在宜宾南客站见面。见面时,严应春看见丁某旁边还站了两个陌生人,待丁某介绍后,才知道一个绰号叫“飘眼”,一个叫“三毛”。一番小聚后,“飘眼”从网上搜索到名为“贵丰汽车租赁公司”的电话,在与该公司联系好后,晚上10点多,严应春和“飘眼”到贵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接待严应春的是王刚,在查看并复印了严应春的驾驶证、身份证后,拿出租车合同让严应春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确认。严应春说,“飘眼”交了2300元给王刚,其中2000元是押金,260元是一天的租车费,由于王刚称没零钱,还车时再退回40元。临走时,严应春问王刚是否需要本人来还车,王刚回答最好自己来还。

手续完成后,“飘眼”便将一辆现代轿车从租车公司开走,严应春也独自回家了。回到家,严应春心里很忐忑,担心万一车辆损坏,自己将承担责任,于是,他发短信再三嘱咐丁某要注意安全,准时还车。第二天晚上7点多,严应春从丁某口中得知车子已经归还,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朋友还车后又租一辆 竟成了肇事逃逸车

原来,在严应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10月29日,“飘眼”以车子不好开为由,又从租赁公司换了一辆马自达开走。王刚告诉记者,10月28日,严应春将车租出后不久,他接到电话说车子不好开,想重新换一个,而电话号码正是严应春签合同时留下的,但由于当时没有合适的,他便让其29日把车开来换。10月29日晚,“飘眼”将车还回公司时,王刚一眼就认出“飘眼”是当时和严应春一起来租车的,“飘眼”称严应春正在门口吃饭,他负责来换车,闲聊中,王刚还了解到“飘眼”家在李庄镇,也认识自己的朋友。“‘飘眼’拿着严应春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并以严应春的名义签了换车合同。”王刚在对“飘眼”身份进行确认后,便换了一辆同档次的马自达给他。10月31日,“飘眼”来交了30和31日的租车费,王刚问他严应春在哪里,“飘眼”称严应春将车子开到成都了,过两天才回来,王刚当时也没在意,临走时叮嘱“飘眼”押金不能抵扣,让其准时交租车费。而“飘眼”开走的这辆马自达就是10月30日交通肇事逃逸案的肇事车辆。

而对于王刚所说的“电话号码正是严应春签合同时留下的”,严应春称,签合同时只填了租车的时间和押金两栏的内容,并未看见有电话号码一栏,自己也并未留下,打电话的是“飘眼”。他说,“飘眼”换车的事自己不晓得。

租车费和维修费该谁支付?双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贵丰汽车租赁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是以严应春名义租的,在归还到公司之前的租车费用应由严应春支付,发生车辆损坏的维修等费用也应由他赔偿。对此,严应春说,合同上只写租用一天,车子归还后,租赁公司在未经过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换车租给“飘眼”,当时他不在现场,也毫不知情,因此责任不在他。而王刚则称,合同上并未注明租期多长,租车时对方只说“先用来看”。记者提出查看严应春签的租车合同,王刚称合同一式三份,手写的已经送交警部门,后面两份印的很模糊,看不清,未出示给记者看。“合同不提供一份给租车的人吗?”“合同先由租车公司保存,在车子还回后才给对方,证明手续已经交接完成。”王刚认为,合同上写明了车子不能转租、转借他人,严应春的行为存在欺诈,在租车时他也未向租赁公司说明是替别人租的,如果说了,公司就直接让租车本人拿相关证件来办理。

25日,贵丰汽车租赁公司和严应春均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